(2016)黔2635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陆育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陆育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字第29号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波,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陆育章,男,布依族,1974年8月21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麻江县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陆育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60000元,双方就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双方就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00元,减半收取2885.00元,由被告陆育章自愿负担。审判员 龙 顺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光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