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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晟、操莉莉、李玉兰、冯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晟,操莉莉,李玉兰,冯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9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梅,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桃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操莉莉,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李玉兰,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停霞,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梅诉被告陈晟、操莉莉、李玉兰、冯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玉兰名下的皖A×××××轿车一辆。原告张梅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玉兰名下的皖A×××××轿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人民陪审员  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