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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与黄钧、陆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黄钧,陆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612号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德盛路芳山苑小区四号楼一层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吴敬峰,经理。被告黄钧,男,1979年4月6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陆茜华,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诉被告黄钧、陆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