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志鸿与童献家、龙游献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鸿,童献家,龙游献家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544号原告:倪志鸿,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童献家,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龙游献家米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塔山北路**号。(注册号:330825000048508)原告倪志鸿为与被告童献家、龙游献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傅建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志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献家、龙游献家米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献家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由被告龙游献家米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经原告催促,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献家归还原告倪志鸿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龙游献家米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献家、龙游献家米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