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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吴中区甪直多赫多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多赫多五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020号之一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华达路82号。法定代表人:黄重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中区甪直多赫多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吴中区甪直镇车坊江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甪直多赫多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江南载福粉末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振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