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杰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686号原告:杨杰,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双渠弄*号***室,现住丽水市江滨小区*幢***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被告:朱江,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杨杰与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朱江归还人民币119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日,被告朱江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7000元人民币的借条。被告朱江使用原告的银行卡,通过刷卡的方式,实际借款人民币16980元。被告借款后已归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杰人民币119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