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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冀大立与高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大立,高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202号原告冀大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耀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大立与被告高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大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大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大立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