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家健与徐作峰、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健,徐作峰,余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家健,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淮北市理想广告有限公司业主,户籍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徐作峰,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余秀荣,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家健与被执行人徐作峰、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诉讼前依据(2016)皖0603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家健保全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黎苑路北x幢xxx室(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xxxxxx号)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需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家健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黎苑路北x幢xxx室(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