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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9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刘臻,于崇德,于崇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9794号原告:于杰,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臻,男,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系刘臻女儿),住上海市长宁区伊犁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于崇德,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崇发,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于杰与被告刘臻、于崇德、于崇发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于杰负担。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