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樊华,李良,单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晓辉。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樊华、单晓辉、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李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婉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