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敬东与张春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东,张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督2号申请人张敬东,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张春,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统战部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敬东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张敬东因其准备与被申请人张春自行和解,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敬东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张敬东负担。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