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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敬东与张春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东,张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督2号申请人张敬东,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张春,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统战部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敬东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张敬东因其准备与被申请人张春自行和解,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敬东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张敬东负担。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