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于凤云与闫丽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云,闫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于凤云。被执行人闫丽荣。于凤云与闫丽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丽荣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志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