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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宋俊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甲,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阜南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查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甲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G)。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宋甲驾驶拖拉机在永嘉县桥下镇梅岙高速入口附近因超载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协查函及回复、《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宋甲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