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美些、蒙丽莽等与兰扶南、欧玉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美些,蒙丽莽,蒙某1,蒙某2,蒙加壮,蒙美用,兰扶南,欧玉关,河池市肯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514号原告莫美些。原告蒙丽莽。委托代理人莫美些。原告蒙某1,原告蒙某2,以上二原告法定监护人莫美些。原告蒙加壮。原告蒙美用。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莫美些。被告兰扶南。被告欧玉关。被告河池市肯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东江镇加道村肯旺石灰二厂。代表人:韦英丽,负责人。本院在审理莫美些、蒙丽莽、蒙某1、蒙某2、蒙加壮、蒙美用诉兰扶南、欧玉关、河池市肯旺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美些、蒙丽莽、蒙某1、蒙某2、蒙加壮、蒙美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美些、蒙丽莽、蒙某1、蒙某2、蒙加壮、蒙美用撤回对被告兰扶南、欧玉关、河池市肯旺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美些、蒙丽莽、蒙某1、蒙某2、蒙加壮、蒙美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祖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 媛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