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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578号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C区一层。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秀昌,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海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