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本贵、李夏等与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贵,李夏,寇明芳,任守珍,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4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贵,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李夏,女,199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寇明芳,男,193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任守珍,女,1945年9月22日生,��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秋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明。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194号原告李本贵、李夏、寇明芳、任守珍诉被告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沪A2XX**、沪A2XX**、沪G2XX**、沪G5XX**、沪G2XX**五辆大型汽车查封。并对被执行人上海泽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除此以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19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张 钢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