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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何怀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何怀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235号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雷宝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庆珠、沈睿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怀洋,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何怀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