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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州腾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姚雪遗、钱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腾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姚雪遗,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42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腾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雪遗。被执行人钱芳。本院在执行苏州腾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姚雪遗、钱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