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弟安、龙俊池与被执行人彭志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弟安,龙俊池,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田弟安,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龙俊池(曾用名龙宪学),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志刚,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以(2011)怀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田弟安、龙俊池与被执行人彭志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鉴于被执行人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着眼于执行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便于执行等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弟安、龙俊池与被执行人彭志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