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ⅩⅩ商业银行红河分行申请执行红河ⅩⅩ铝业、李Ⅹ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文萃路与吉庆路交叉路口。代表人杨ⅩⅩ,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ⅩⅩ,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住蒙自市兴盛路Ⅹ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Ⅹ,女,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营业部信贷员,住蒙自市ⅩⅩ宿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委托代理人李Ⅹ1,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营业部信贷员,住蒙自市Ⅹ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雨过铺镇ⅩⅩ。法定代表人李ⅩⅩ2,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Ⅹ3,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江东花园ⅩⅩ栋Ⅹ单元ⅩⅩ号。委托代理人李Ⅹ4,男,1968年6月3日生,系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其中,截止2015年6月2日止的利息为103966.78元、罚息为24225元、复利为3218.14元);二、若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对被执行人李Ⅹ3提供的位于蒙自市天马路ⅩⅩ一区Ⅹ幢ⅩⅩ层ⅩⅩ号房屋(产权证号:蒙自市房权证2013房监字第0009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期满后,因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李Ⅹ3所有的位于蒙自市天马路ⅩⅩ一区Ⅹ幢ⅩⅩ层ⅩⅩ号房屋(系借款抵押物,房权证2013房监字第000967**号,建筑面积:389.4㎡)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052000元,并以该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竞买人,该标的流拍;2016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对该房屋以保留价2600000元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因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竞买人,该标的流拍;2016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对该房屋以保留价2080000元进行第三次拍卖,案外人戴Ⅹ、何Ⅹ以2080000元竞买到该房屋,拍卖费用由买受人戴Ⅹ、何Ⅹ承担,拍卖所得价款2080000元及租金所得80000元(该款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925.50元、司法评估鉴定费17800元、本案执行费33873元)余款2092401.5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Ⅹ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1865704.66元未偿还。另外本院又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本案已拍卖成交的位于蒙自市天马路ⅩⅩ一区Ⅹ幢ⅩⅩ层ⅩⅩ号房屋外,无其他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红河ⅩⅩ铝业有限公司、李Ⅹ3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