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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吴福科、吴细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吴福科,吴细良,吴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黎川县。被执行人吴福科,农民。被执行人吴细良,农民。被执行人吴赛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福科、吴细良、吴赛勇(2015)黎民初字第69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吴福科、吴细良、吴赛勇动产、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金融债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赛勇在黎川县日峰镇某某有一套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吴福科、吴细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吴赛勇房产暂不要求处理,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尚有债权本金30000元及2015年11月12日以前的利息1333.88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