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友民与李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友民,李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恢218号申请人孙友民,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泽民,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0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友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友民支付的债务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李泽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泽民位于顺庆区XX路XX号龙吟华城XX幢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94.170㎡住宅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处分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