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徐俊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徐俊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6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负责人李付亭,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徐俊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徐俊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周真真审 判 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