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永慧与李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慧,李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4674号原告:张永慧,女,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李军伟,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张永慧与被告李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慧诉称,李军伟于2016年5月3日向张永慧借款17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李军伟返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军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李军伟向张永慧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永慧现金17000元整借款人:李军伟2016.5.3号。后张永慧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李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张永慧要求李军伟返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永慧借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李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