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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1095号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26号4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8722284L。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9139542F。法定代表人张琼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鸿钟商贸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天时娱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娟萍均到庭参加诉讼,天时娱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鸿钟商贸公司诉称:其与天时娱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0月以来,天时娱乐公司不按时足额向鸿钟商贸公司支付货款,2016年4月6日,鸿钟商贸公司停止向天时娱乐公司供货,天时娱乐公司累计欠鸿钟商贸公司货款587482元。为此,鸿钟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天时娱乐公司支付货款587482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8748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每日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等。天时娱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鸿钟商贸公司(甲方)与天时娱乐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水酒产品,甲方送货至乙方仓库,货款月结,每月货款1至5号对帐,对帐次月5至10号付款,乙方未按期付款,按每日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后,鸿钟商贸公司(甲方)与天时娱乐公司(乙方)又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水酒产品,货款月结,每月货款次月3号对帐,5号以前支付上月货款,乙方未按期付款,视为违约,承担未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上合同签订后,鸿钟商贸公司按照约定向天时娱乐公司提供酒水等物品。2015年10月12日的对帐函记载,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总货款389095元,实际天时娱乐公司应付鸿钟商贸公司货款389000元(去零95元)。2015年9月7日对帐函记载,20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应支付货款466500元。庭审中,鸿钟商贸公司陈述2015年9月货款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双方2015年9月30日前的货款已全部结清。鸿钟商贸公司举示的62张《送货单》,2015年9月30日前的送货单3张;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的送货单57张,金额共计1085932元;退货单2张,金额21656元。诉讼中,鸿钟商贸公司自认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天时娱乐公司向其付款、退货货款、抵扣鸿钟商贸公司消费等费用共计521077元,不包含2015年10月12日付款66500元(此款系支付2015年8月货款)、2015年10月29日付款389000元(此款系支付2015年9月货款)。为此,天时娱乐公司尚欠款564855元。上述事实,有鸿钟商贸公司陈述及协议、送货单、2015年7-9月对帐函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鸿钟商贸公司举示的二份协议及送货单、2015年7-9月对帐函等证据均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鸿钟商贸公司作为出卖人已举证证明其向天时娱乐公司实际提供了货物,双方对2015年10月1日以来的货款未进行结算,以鸿钟商贸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作为结算的依据。鸿钟商贸公司举示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的送货单57张,金额共计1085932元,送货单均系原件,且天时娱乐公司放弃质证及未举示已付款的证据,予以确认。天时娱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鸿钟商贸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及按照约定的以每日4‱、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鸿钟商贸公司自愿均主张为每日4‱,予以准许。对于付款金额天时娱乐公司放弃举证,鸿钟商贸公司自认天时娱乐公司付款、退货、消费抵款等共计521077元,系对鸿钟商贸公司不利的陈述,予以确认。综上,确认天时娱乐公司欠鸿钟商贸公司货款564855元。天时娱乐公司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64855元;二、被告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6485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每日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4987元,由原告重庆鸿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7元,被告重庆天时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给付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