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詹崇利与被告西安市新兴出租汽车公司无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崇利,西安市新兴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986号原告詹崇利,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新兴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雷印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崇利与被告西安市新兴出租汽车公司无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崇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