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剑飞与陈光照、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飞,陈光照,郑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98号之一原告:刘剑飞,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光照,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何,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刘剑飞诉陈光照、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剑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剑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刘剑飞负担。审 判 长 郑 宇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