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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剑飞与陈光照、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飞,陈光照,郑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98号之一原告:刘剑飞,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光照,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何,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刘剑飞诉陈光照、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剑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剑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刘剑飞负担。审 判 长  郑 宇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