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与徐凤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徐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88号申请人:马桂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尹德田,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郑培艳,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王晓利,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徐凤花,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被申请人徐凤花多次向申请人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借款300余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请求对抚徐凤花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提供现金及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徐凤花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西川一道街二层楼(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5X**号,建筑面积118.8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二、对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抚松县南新区桥南建新街9号(所有权人为尹德田,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28X**号,建筑面积171.2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马桂兰、尹德田、郑培艳、王晓利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