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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洪世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洪世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144号迎宾广场39,39A,41,42,100,101,103A,105,123号单元。负责人周思思,行长。被执行人洪世奕,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洪世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洪世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港币628973.46元、利息港币14484.29元、罚息港币3022.93元,合计港币646480.68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清款项之日起止,以港币646480.68元为本金,按每月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二、洪世奕以其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2105号2栋1008房的房产(权证号:0100221437、他项权证0100126304),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洪世奕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洪世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洪世奕出境。2016年7月12日,被执行人洪世奕向本院承认并改正错误,配合法院执行。本院诉讼保全阶段于2015年6月10日查封了洪世奕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2105号2栋1008房的房产,经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1432181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委托珠海市斗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在2016年9月27日的拍卖会上,竞买人珠海鑫顺投资有限公司以149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2105号2栋1008房的房产(权证号:0100221437、他项权证010012630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鑫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17826414)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珠海鑫顺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珠海鑫顺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上述房产的查封效力消灭[(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37号、(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