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更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加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加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858号罪犯马加明,男,哈尼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加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保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9月6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加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6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