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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95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东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东,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95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东,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嘉峪关市。安东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矿民初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2215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至今也未查询到张旭除其工资之外的任何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旭在嘉峪关华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2016年10月13日给申请人安东做谈话笔录,告知了法院执行的情况,并经安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志荣审 判 员  铁德良代理审判员  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