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叶永文、陈宝亮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叶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某地方,组织机构代码为某号码。负责人周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某地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码。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某地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7,617.9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836号。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46号案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某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码),由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817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系该房产抵押权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由其处分上述房产,本院已同意由该院处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产依法拍卖处分完毕,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裁定解除该房产的查封,并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该案在处分房产后已无款项可供分配。另被执行人叶某名下位于某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码)已被本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2380号案件首位查封,本案已将申请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该案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