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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鹏虹与张健、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虹,张健,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1837号原告:朱鹏虹,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燕锋、孔德斌,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健,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鹏虹与被告张健、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腾咨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鹏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42元及借期内的利息9000元;2、二被告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期间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健向朱鹏虹借款100000元,剩余22642元一直未还,融腾咨询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张健、融腾咨询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为原告补缴41000元购房款,原告要求9000元利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计算错误。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被告仅收到91000元的借款本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张健与朱鹏虹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张健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朱鹏虹借款100000元,融腾咨询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之后,张健与朱鹏虹于2015年11月4日协议将本金中77358元抵购房款,尚欠本金2264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和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张健应偿还朱鹏虹借款本金22642元。因双方已于2015年11月4日协议将本金中77358元抵购房款,故应从该日按借据中约定月息1.5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融腾咨询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鹏虹本金2264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洛阳融腾农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鹏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亮代理审判员 马 琼代理审判员 郭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