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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特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梁韵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梁韵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193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杜金源。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韵仪,女,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婉玲,女,汉族,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另案当事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风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韵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协同风机公司述称: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就协同风机公司与梁韵仪工资及加班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5号仲裁裁决。协同风机公司认为仲裁有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在梁韵仪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厂牌或者厂服等任何一份证据的情况下受理此案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二、本案程序错误,协同风机公司不确认与梁韵仪存在劳动关系,梁韵仪也没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即使是错误地受理了“工资及加班工资等争议”案件,也应当立即中止审理,并告知梁韵仪应当先行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然后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再就“工资及加班工资等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仲裁。本案不应该跳过“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直接裁定协同风机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建议梁韵仪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裁定驳回其申请。三、仲裁裁决过度保护劳动者,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也可受理,仲裁委利用协同风机公司管理不完善(没有员工花名册、入职登记表等)就直接裁决协同风机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协同风机公司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梁韵仪也要承担次要举证责任,但是梁韵仪一份证据都没有提交也可以打赢两场官司(一场是确认劳动关系、一场是拖欠工资和加班费),这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请求: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5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由梁韵仪承担。被申请人梁韵仪答辩称:本案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协同风机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协同风机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被申请人梁韵仪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短信记录一份,拟证明杜建恒是老板,梁韵仪是在其公司里工作的;二、湖南大本赢六部隆顺货物运单一份,拟证明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株洲是协同风机公司的一个客户;三、协同风机公司账号一份,拟证明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账号上有协同风机公司的公章;四、销售合同一份,拟证明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五、广东亿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一份,拟证明广东亿海公司是协同风机公司的客户,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六、肇庆国通风机有限公司产品发货单一份,拟证明肇庆国通风机公司是协同风机公司的客户,有协同风机的公章,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七、2015年单价表一份,拟证明梁韵仪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协同风机公司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进行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上述证据不予以确认。即使劳动者不在公司工作也可能获得这些单据。本院认为,因梁韵仪未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无法证实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5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协同风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韵仪支付2016年1月工资2300元;二、协同风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韵仪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24日星期日加班工资差额2368元;三、驳回梁韵仪的其他仲裁请求。”协同风机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梁韵仪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协同风机公司与梁韵仪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梁韵仪主张其系由协同风机公司的财务人员赵健萍招聘入职,有办理入职手续,月薪为2300元,工资由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杜建恒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协同风机公司否认与梁韵仪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协同风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完全有能力证明公司的员工情况及购买社保情况,例如梁韵仪主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协同风机公司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收入情况;协同风机公司财务人员的名称以及协同风机公司发工资的账户情况等,但协同风机公司在仲裁阶段及本院听证程序中均未举证。且协同风机公司在听证程序结束后,也没有按本院的要求书面回复杜建恒与协同风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父子关系及杜建恒是否在协同风机公司工作等情况,协同风机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仲裁委认定梁韵仪与协同风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另协同风机公司主张,本案应当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方可再就工资及加班工资等事项申请仲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协同风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协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一六年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