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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康市兆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林、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兆信典当有限公司,张瑞林,李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295号原告安康市兆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公司经理。被告张瑞林,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李峰,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兆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林、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康市兆信典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