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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464号原告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相识并恋爱,后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长子唐朝壮,××××年××月××日生育次子唐朝志。××××年××月××日,为了解决儿子读书和户口问题,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恋爱时双方年龄尚小,且被告未婚先孕,只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是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的。被告性格粗暴蛮横,好吃懒做爱富嫌贫,经常辱骂原告,常与家婆争吵,甚至殴打家婆,导致夫妻关系、婆媳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原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分居八年。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才撤诉。尔后,被告依然没有改正错误,双方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次子唐朝志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唐某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唐某的身份情况;唐朝壮、唐朝志《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唐朝壮、唐朝志的身份情况;《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某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且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于1996年7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长子唐朝壮,××××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唐朝志。婚后初期,双方都在家务农,后为了生活双方分别于2008年、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脾气粗暴、性格固执、好吃懒做,经常辱骂自己及家婆,甚至还动手打家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于1997农历5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同居生活十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才自愿结婚的,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育两名男孩,应是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为抚养孩子,双方都在外打拼,挣钱养家,可见原、被告是一对能同甘共苦的夫妻。原告认为被告性格粗暴,固执,且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沟通较少,双方日渐冷漠,但这不足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相互谅解、互相信任,还能和好生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进助人民陪审员  陈朝柏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