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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吴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吴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晓沂,行长。被执行人吴雪花,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5841元代垫案件受理费611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雪花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房屋及杂物间财产权,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