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卢毅与韦玉列、梁保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毅,韦玉列,梁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卢毅,居民。被执行人韦玉列,居民。被执行人梁保顺,居民。申请执行人卢毅与被执行人韦玉列、梁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毅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181号,本次执行标的为115000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韦玉列名下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一巷33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环房权证思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环江思恩国用(2012)第0503号,注明该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毅表示自愿与被执行人韦玉列、梁保顺自行协商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毅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自行处分权,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