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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全义与王落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义,王落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406号原告胡全义,男,生于1945年12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告王落成,男,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义与被告王落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全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全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全义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