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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俞晓翔与李龙平、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翔,李龙平,李杰,XX,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俞晓翔,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李龙平,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长乐。法定代表人:李龙平。本院在执行俞晓翔与李龙平、李杰、XX、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俞晓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