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亚玲与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玲,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罗亚玲,身份证号码51020219611107****,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海南海口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李文丹,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675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罗亚玲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409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219.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