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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与邯郸市庆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邯郸市庆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涛,刘志航,贾红英,李捧华,刘丽娟,王金刚,贾向国,张德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582号之二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99220647B。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迎宾路北侧海城国际**号商务楼***层。负责人:张振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210365342。被告:邯郸市庆涛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9160-8。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号四季花城*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高庆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17578-0。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捧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46511-3。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西段路南(复兴保温材料厂内)。法定代表人:高庆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87370-6。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泰山路东嫩江路南。法定代表人:贾向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庆涛,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志航,男,汉族,1992年6月3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贾红英,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捧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安市。被告:刘丽娟,女,汉族,1978年10月03日出生,住武安市。被告:王金刚,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贾向国,男,汉族,1683年2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张德维,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庆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涛、刘志航、贾红英、李捧华、刘丽娟、王金刚、贾向国、张德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既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治印审 判 员  李一晖人民陪审员  宋 臻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旺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