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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48号申请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万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马辉,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辉名下的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房屋产权产籍(保全金额48692元)。担保人肖玉兰以其名下“傲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辉名下的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房屋产权产籍(保全金额限于48692元)。二、冻结担保人肖玉兰名下“傲虎”小型越野客车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