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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与沈庭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沈庭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614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丁松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庭珠,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与被告沈庭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商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