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与彭瑛、全克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彭瑛,全克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14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代表人:张先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被告:彭瑛。被告:全克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与被告彭瑛、全克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被告彭瑛、全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瑛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14115.13元(其中本金187254.23元、利息19125.65元、逾期罚息5593.23元、逾期复利2142.02元,均计算至2016年6月6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被告全克松对被告彭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瑛辩称:借款属实,但本案诉讼费我不愿意承担,我现在也是给别人打工一个月只有几千块,还要抚养小孩,希望原告免去利息。被告全克松辩称:我现在已经和彭瑛离婚,当初彭瑛借的钱,也不是我用了。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4月1日,彭瑛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申请贷款,并向该行提交了一份《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彭瑛在借款人处签名,全克松在借款人配偶栏签名。同年4月21日,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向彭瑛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卡号为6214624138000024831),批准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为5年即2014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贷款利息按固定月利率15‰计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2日,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14年4月21日,广发银行向彭瑛在其授信总额度内陆续发放贷款共6笔,合计为30万元。上述6笔贷款发放后,自2015年10月22日起,彭瑛连续49期违约还款,截止2016年6月6日,彭瑛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合计187254.23元、利息合计19125.65元、逾期罚息合计5593.23元、逾期复利合计2142.02元,后经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无果。《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第三部分“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第19条第(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第30条约定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形,可宣布对彭瑛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案借款发生在彭瑛与全克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结婚证复印件、2、《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3、《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单笔);4、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5、催/还款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系彭瑛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信用卡的借款,案由应为信用卡纠纷。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与被告彭瑛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后,彭瑛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及其利息,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有权宣布对彭瑛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彭瑛应当偿还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彭瑛与全克松系夫妻关系,且全克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为彭瑛的个人债务,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故对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关于要求全克松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14115.13元(其中本金187254.23元、利息19125.65元、逾期罚息5593.23元、逾期复利2142.02元,均计算至2016年6月6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全克松对彭瑛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彭瑛、全克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