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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鑫与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熊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576号原告邓鑫,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波,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鑫诉被告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鑫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邓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