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鑫与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熊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576号原告邓鑫,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波,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鑫诉被告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鑫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邓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