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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翠敏与黄锡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敏,黄锡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初2737号原告:陈翠敏,女,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黄锡铭(曾用名黄晓),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陈翠敏与被告黄锡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敏,被告黄锡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5日,我作为会头组织民间来会,被告黄锡铭参与我组织的民间来会,按会规约定“参会会员每月交纳会金2000元,接会后每月交纳会金2000元及利息300元共计2300元,共22人来会”。被告黄锡铭接会后,每月应交纳会金2300元,后被告黄锡铭无力交纳会金,被告黄锡铭应交纳的会金一直是我帮其垫付的,共计10800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黄锡铭和其妻刘琴出具欠款金额为10800元的书面《欠条》交我收执,并承诺2015年春节前归还。2014年6月1日,我又作为会头组织民间来会,被告黄锡铭再次参与我组织的民间来会,按会规约定“参会会员每月交纳会金2000元,接会后每月纳会金2000元及利息300元共计2300元,共20人来会。”被告黄锡铭接会后,每月应交纳会金2300元,后被告黄锡铭无力交纳会金,被告黄锡铭应交纳的会金一直是我帮其垫付的,共计28400元。2015年4月1日,被告黄锡铭出具欠款金额为28400元的书面《欠条》交我收执,并承诺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归还3000元。两笔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被告黄锡铭承认原告陈翠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锡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翠敏欠款本金人民币3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黄锡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