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明法与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明法,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明法,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雷州市干部,现住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007号。负责人:张英铎,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乌石路段福瑞尔工业区厂房A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长忠,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明法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以下简称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米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明法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在二审提交了9件新证据,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再次提交有关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涉案手机买卖合同及其捆绑的开户入网合同应依法撤销。四、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应依法赔偿其损失9861元。五、程序违法,已严重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许明法认为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向其销售没有取得进网许可证与3C认证标志的UMI3手机属假冒伪劣商品,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的行为构成欺诈,主张撤销其与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签订的购机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因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向许明法销售的UMI3手机系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向深圳优米通信公司购买的,且该公司购买时已明确要求深圳优米通信公司供应的手机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恒波公司雷州群众网点向许明法销售涉案手机时没有欺诈的故意,且许明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向其销售涉案手机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或与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有共同欺诈的故意,故许明法有关撤销涉案购机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许明法申请再审虽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缺乏依据。关于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是否应赔偿许明法损失9861元的问题。因许明法有关撤销涉案购机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因此其基于涉案购机合同被撤销而主张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自然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另许明法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许明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明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