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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榕冰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榕冰,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9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榕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榕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榕冰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其名下未出售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016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执9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单元房屋,但该查封也处于轮侯状态,暂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吴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玮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