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大蓉与陈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大蓉,陈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204号原告:苏大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陈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苏大蓉诉被告陈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苏大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大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大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大蓉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