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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大蓉与陈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大蓉,陈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204号原告:苏大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陈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苏大蓉诉被告陈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苏大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大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大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大蓉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